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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限以流量式加油機販售汽、柴油。其汽、柴油之交付
行為限在加油站內完成,不得於核准基地範圍外營業,且不得以任何器具
對外送貨。
加油站販售之汽油、柴油限向依法取得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批
購。其購油證件,應保留二年,以備查核。
加油站販售之汽油顏色,規定如下:
一 九二無鉛汽油為藍色。
二 九五無鉛汽油為黃色。
三 九八無鉛汽油為紅色。
四 高級汽油為綠色。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販售之汽、柴油不得摻雜或作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