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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前條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經營者檢具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不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通知,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