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1 10: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應分別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生
產、輸入、輸出、銷售計畫,及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生產、輸入、輸
出、銷售及當月之安全存量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輸出或汽、柴油批發業務者之業務申報,準用
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