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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於出流管制設施施工期間,實施施工督導查核時,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應備妥監造紀錄及相關資料到場說明。
前項規定之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代理。
第一項查核結果不符合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者,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