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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引水壩(堰)及防潮堰之位置規定如下:
一、靠近取水口、地基固定、地質滲透性低之地點。地基軟弱時應予加強,滲透性較大時應有減少上舉力等之措施。
二、引水壩(堰)不得設於河川狹窄處。但兩岸均為岩質者不在此限。
三、引水壩(堰)原則應與河川流向成垂直。
四、避免因平時及洪水時之水位上昇而對上游橋樑、道路、水利設施等影響較多之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