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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簽發單位不得受理其前條之申請:
一、受貿易署撤銷、廢止或註銷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受停止輸出處分之申請人。
二、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於一百八十日或貿易署公告期限內且未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補結案。
三、貨品業經海關通關放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