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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紡織品配額協定或協議第一協定或協議年度各類計畫性配額核配總數應不
超過該類限額數百分之八十。各廠商各類計畫性配額,按各廠商在設限前
二年輸往該設限地區之平均出口數量核配,如各廠商各類平均出口數量總
和大於核配總數時,按比例核配之。
紡織品配額協定或協議第二協定或協議年度以後各年度 (包括紡織品配額
協定或協議期滿與進口國家簽訂新協定或協議之延續年度) 各廠商之各類
計畫性配額,以各類限額數按各廠商前一年度之各類計畫性配額出口實績
比例核配之。但廠商獲配數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該類計畫性配額出口實績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