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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董事會應將前條第一項之表冊及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提出於會員大會請求承認;經會員大會決議承認後,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解除。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業務報告書及第三款之財務報表於會員大會承認後,集管團體應將使用報酬收取及分配概況,公告於其網站供公眾查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