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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經向進口地海關報關並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特定條件者,得憑海關通關文件於海關放行後,自行點驗進區(廠)。
區內事業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或小量貨品,應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後,始得自行點驗進區(廠)。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