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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基本用水量由臺中區負責供應,但因天氣亢旱或天災事變致供水能力銳減者不在此限,超出基本用水量時,由臺中區儘量設法供應,倘超過用水量時,得視實際供水狀況拒絕供應,其因供應不及以致用戶蒙受損失時本處不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