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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完成協商紀錄。
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除第一項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