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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礦區調整,應由鄰接礦業權者分別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共同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理由書一份。
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
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各五份。
五、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
六、如為採礦權,應送礦牀說明書圖各五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