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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但法務部得視需要增訂輔導教師資格。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前項教師兼任之。
矯正學校得視教學及其他特殊需要,聘請兼任之教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職業訓練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