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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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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暴動,指受刑人集體達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方式,而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監獄戒護管理失控或無法正常運作:
一、實施占據重要設施。
二、控制監獄管制鑰匙,通訊或其他重要安全設備。
三、奪取攻擊性器械或其他重要器材。
四、脅持受刑人、監獄人員或其他人員。
五、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六、其他嚴重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騷動,指受刑人聚集三人以上,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遂行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其規模已超越一般暴行或擾亂秩序,經命其停止而不遵從,尚未達暴動所定之情狀者。
前二項情形是否達於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繼續施用戒具之程度,監獄仍應斟酌各項狀況綜合判斷之,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