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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前 (以下簡稱原機關) 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
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繼續任用者
(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 ,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
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
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
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
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
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
休、資遣後擔任本中心職務,但不加發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
章進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