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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第十六條所稱基金費用之本息,係指本人及政府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而言。
第二十一條所稱基金費用之本息,係指本人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而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