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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準則訂定實驗教育之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