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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學生修業符合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發給修業證明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