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22: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審定者應
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並於前述書稿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成書
五套至審定機關備查,版權頁應註明修訂版次及出版年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