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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期貨經紀商之營業、財產、帳簿、書類、電訊設
備及其他有關物件,或令其提出財務、業務之報告資料,期貨經紀商不得
拒絕。
前項檢查,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嫌疑者,主管機關並得封存、影印或調取
其有關證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