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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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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二、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不正確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三、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本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