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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六至附表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二上市(櫃)公司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之股票,以已在其他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交易之同種類者為限。
圖表附件:
附表六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二上市(櫃)公司發行股票者適用).PDF
附表七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二上市(櫃)公司合併本國公司者適用).PDF
附表八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二上市(櫃)公司收購或分割本國公司者適用).PDF
附表九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二上市(櫃)公司受讓本國公司股份者適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