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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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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