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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營運持續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進行營運衝擊分析,定義最大可接受系統中斷時間,設定系統復原時間與資料復原時點,採取必要備援機制並應考量如有系統復原時間限制狀況下,建立安全距離外之異地備援機制,以維持交易可用性。
二、應建立對於重大資訊系統事件或天然災害之應變程序,並確認相對應之資源,以確保重大災害對於重要營運業務之影響在其合理範圍內。
三、應每年驗證及演練其營運持續性控制措施,以確保其有效性,並應保留相關演練紀錄及召開檢討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