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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視營業單位及業務量之多寡,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
內部稽核人員,其中並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
場,執行其職務。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
二、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且具有二年
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三、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四、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
人員二年以上,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
內部稽核人員最近三年內應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但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
致之連帶處分,且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者,應至少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