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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前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票券金融業務,準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