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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左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五。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十五。
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予撤銷承領收回土地,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比照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