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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海運運輸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海運運輸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出口貨物退關轉船及進口貨物卸貨准單更正作業,准由業者以電傳方式辦理。
二、運輸業者及倉儲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