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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加工外銷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由授信機構擔保記帳者,該項記帳稅款於期限內沖銷後,經辦機關應即通知授信機構解除保證責任。未能依限沖銷者,其所應追繳之稅款及自稅款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之日止,照記帳稅款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應由擔保授信機構負責清繳。但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百分之十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