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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依所得稅協定有關一般定義之規定,該協定所稱企業,適用於所經營之任何營業,所稱營業,包括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之活動,且該協定未另行訂定有關執行業務之條款者,於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取得應於中華民國課徵所得稅之所得,應適用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