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八條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應加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金額部分及第十五條,自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自一百零二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二款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五條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十四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