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8: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屬官或與其職務有關者,不得推薦會計師、律師、報關
行或其代理人、記帳或其他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稅或請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