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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產製廠商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其使用之出(送)貨單,載明收貨人及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並編號使用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以出(送)貨單替代完稅照。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應使用之完稅照、免稅照,財政部得核定以海關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替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