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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收入機關,對於收入總存款之收款,應分別
造具日程表,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法辦理。
前項日報表格式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