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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國軍現役有眷無舍官兵及各軍事學校編制內聘任文職教員得申請補助貸款
、購宅一次一戶為限。如夫妻同任軍公教職者,仍以輔助一次一戶為限。
前項輔助貸款購宅,須服役 (務) 滿五年以上,評比要點,由國防部訂定
。
因作戰立功獲頒勳、獎章或因作戰殉職遺族之優先規定,由國防部總務局
、軍事情報局、各總司令部 (司令部) 視單位特性自行訂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