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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凡遇颱風、地震、水災天然災害,及重大突發事件期間,軍用及公民營機
構通信設施於遭受重大損害後,對外通信聯絡中斷,或通信電路群低於需
要量時,得實施相互支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