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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軍用電台發射機之安裝,應儘量避免讓其他既設之電信設備,不得妨礙或
干擾原有之通信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