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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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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制定全文 2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為足以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