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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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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休學學員生休學期滿,經隸屬單位核准後,檢附休學事由消滅證明,向原就讀學校辦理復學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