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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士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除役者,或依第三款
除役後歸還人員,經核准轉服預備役者,其給與,適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但第二款除役人員,凡合於就養者,得依其志願,給與贍養金終身。
就養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