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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核定人員主要軍職專長,應依左列各項因素為準:
一、從事軍職專長工作時間最久,經驗最為豐富者。
二、所受教育時間最久,其所習得學識技能,對軍事最有價值者。
三、在人員所有軍職專長中具有指揮或技術性較高者。
四、當前軍事業務最感缺乏或最為需要者。
五、所任職務及所受訓練,距現在時間最近者。
六、個人興趣最為適合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