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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政治教官對所授課程,必須熟練精研,廣泛蒐集有關資料,綜合整理,融
會貫通,以充實講授內容,並應依照部頒統一教材及教法施教,以資統一
思想觀念,提高教育效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