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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駐外人員及眷屬之赴任、調任、回國,其所需之簽證費、體檢費 (以赴 (
調) 任國規定,必須提供健康證明者為限) 及航程中因轉機必需之簽證費
及機場服務費,均得按實檢據列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