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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總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關於上級機關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向上級機關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關於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關於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
九、關於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