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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或已訂有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或修正,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