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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槍砲彈藥刀械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