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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沒入,於裁決時併宣告之。
沒入之物如左:
一 供違警所用之物。
二 因違警所得之物。
前項沒入之物,除違禁物外,以屬於違警人所有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