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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法院為處理本條例之案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以治安法庭名義辦理
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