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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專業廠商維護保養昇降設備臺數在二百臺以下者,至少應聘僱專業技術人員六人;超過二百臺者,每增加五十臺增加一人,未達五十臺者,亦同。
專業廠商應按月製作所屬每位專業技術人員保養維修昇降設備數量統計表,併同第四條之維護保養紀錄表留存,以備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