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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其主要部分應自行負責施工,不得轉包。但專業工
程部分得分包有關之專業廠商承辦,並在施工前將分包合約副本送起造人
。
前項分包工程之包價,得計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定之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